成都医学院 第一附属医院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住房管理秩序,提高住房保障能力,根据医院住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1条 医院成立住房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行政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及部分临床科室主任组成。办公室设在基建科。
第2条 住房管理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一是传达院办公会和上级机关对住房管理工作的指示;二是收集和反映群众对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三是研究制定住房分配方案;四是做好住房调配的宣传工作和房源清理工作。
第3条 建立住房管理委员会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住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4条 需求住房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房申请表》,经人事科、科研科、院办公室认证其基本情况是否属实,基建科评分后,报住房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5条 医院住房管理委员会对申请分配住房的人员资格进行再审查,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打分高低顺序选择住房。在评分分数相同时,优先照顾科技干部和已婚干部;同为科技、行政干部且分数相同时,按职称、职务、学历、工龄高低顺序进行比较排序。
第6条 住房分配实行“先急后缓原则”和“三公开原则”。即房源公开、排队顺序公开、选房公开。集中分配住房时,其结果张榜公布。
第7条 住房面积不够标准和确有困难的编制内在职干部、正式职工和其它符合住房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调配住房。
第8条 经组织批准退休的人员均不能再申请分配住房。
第9条 医院工作人员的配偶在其单位已分配到应享受的住房面积的科员以上职级的干部在本院享受本人低一职级干部住房标准。
第10条 住房标准:打分在80分以上的处级、高级职称等干部可选用40栋、41栋、42栋、43栋;打分在60分以上的主任、科长、护士长、副主任、正科、主治、主管等干部可选用39栋;科员、办事员、师类、士类、职工按分数高低可选用除上述住房以外的其它住房。
第11条 引进人才住房标准。高级职称和博士研究生住新建干部公寓楼,同时可参与院内住房进行调整;其余人员按分数高低分配住房一套。
第12条 新调入医院的人员,由原单位房管部门出具无房证明,分配相应级别住房。
第13条 分到住房的人员,从基建科领到钥匙之日起,六十日内应搬迁完毕,并退交原住房。否则,医院取消此次分配住房资格并收回该房。
第14条 同职级已分配的同类住房原则上不作调整,分到住房的人员不得随意调换住房。
第15条 享受医院分配住房的人员,不得与他人合住,不得将所分住房租借他人。(合住是指在编人员将所分住房与聘用人员合住,夫妻除外;借与他人是指在编人员将所分住房以看房的名义交与非直系亲属使用。)否则,医院将收回所分配住房,没收违规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16条 为使住房保持相对稳定,凡是调整分配后的住房户,应住满三周年方可参加下一次调整。
第17条 符合分配住房的人员按程序一经签名选定,住房不得随意变更和私自调整住房。
第18条 严禁强占住房。违者,先通报批评并勒令限期搬出,对拒不搬出者,租金按每平米每月10元的标准由财务科从工资中扣除。
第19条 调入学院已安排住房的人员,应在1个月内退交医院住房;调入学院未安排住房的人员,由学院基建处出具无房证明,本人交纳1000—3000元保证金后,可暂住原住房2个月,并与医院签订临时住房合同,住房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5元。凡调到除学院以外的人员,应及时到基建科办理退房手续,未办理退房手续的,人事科不得办理调动手续。对于回聘人员离开医院时,职能部门通知财务科停发当月工资,通知科室停发当月奖金,待其退房后,接基建科通知后发放。
第20条 离(退)休、转业干部住房按规定先交房再签领住房补贴。住房确有困难的,在本人交纳1000—3000元保证金,与医院签订临时住房合同后,转业干部可暂住1个月,离、退休干部暂住2个月,住房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收取。
第21条 本规定由医院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