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纪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通过严格监督、严明纪律、严肃问责,保证政令畅通,权力规范,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5]12号)《中共成都医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委(局)直机关纪检监察 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共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制定。
第三条 医院纪委依据本办法对医院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各支部及其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执纪问责。
第四条 医院各科室为责任部门,科室负责人为责任人,具体承办的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责任领导。
第五条 监督执纪问责坚持以下原则:
(一)惩处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四)重点监督和领域全面覆盖原则;
(五)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原则;
(六)尽职免责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适用下列事项:
(一)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主体责任落实;
(三)“三重一大”事项;
(四)按有关规定需要监督执纪问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开展监督检查应经院主要领导同意,组成检查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组可于实施检查3日前通知被检查科室,明确拟要检查的时间、内容、要求、范围,也可不经通知进行检查。被检查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办理、答复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不得拒绝或设置障碍阻挠检查。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纪依法依规实施监督检查。每次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形成报告向院党委专题汇报。院党委、院纪委应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问责,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对检查发现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监察审计科报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以各种形式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坚持过错行为,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的;
(五)其他应该从重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及时发现错误并主动整改,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科实施监督执纪问责,应当加强与业务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
第十二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申诉。
第二章 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章对医院党委、各党支部、党员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医院党委委员、各支部书记为责任领导,党员干部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主要监督方式:
(一)日常工作监督;
(二)会议、课堂及公开场合;
(三)查阅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
(四)述责述廉;
(五)个人或支部重大事项报告;
(六)有关问题举报线索处置;
(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约谈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背离党中央要求,对待党组织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传播政治谣言或散布有悖于党性原则和组织原则的言论,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破坏党的团结,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组织程序,擅作主张、我行我素,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汇报,先斩后奏,超越权限办事的;
(四)违背组织决定,跟组织讨价还价,欺骗、对抗组织的;
(五)违反人事纪律,跑风漏气、说情、打招呼,干涉人事工作的;
(六)领导干部默许或纵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干预政策制定、干涉人事安排、影响正常工作运行等谋取不当利益的;
(七)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章对医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各科室、各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机关科室负责人为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科室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主要监督方式:
(一)查阅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
(二)述职述廉;
(三)重大事项报告;
(四)巡查和年度考核;
(五)参加有关会议;
(六)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二十条 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主要监督内容:
(一)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推动情况;
(二)落实中央、省委、学校党委和医院党委决策部署情况;
(三)党员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四)落实“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同时执行情况;
(五)廉政党课、案件通报等廉政教育落实情况;
(六)落实八项规定,查纠“四风”问题情况;
(七)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及纪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八)科室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履行职责及廉洁自律等作风建设情况;
(九)主体责任落实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部门,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章对医院党委、医院行政、行政各科室、“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一)重大决策
1.医院党委、行政重要工作部署的研究贯彻落实;
2.全院规章、制度、标准、规划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
3.目标任务等重要事项的确定和落实;
4.其他需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科级以上职位的人事任免、调整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2.重要人事考核、奖惩的实施;
3.其他需院办公会或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干部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策的重大项目;
2.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3.大额物资招标采购;
4.其他需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分配使用
1.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2.专项资金分配,重点检查项目审查与资金分配相分离制度落实情况;
3.对外捐赠;
4.其他大额资金使用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医院纪委采取参会、列席党委会议或办公会议、调阅会议纪要、组织专项检查、问题举报线索处置等方式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提醒谈话、约谈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召开会议的;
(三)机关科室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提交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或存在上报情况不实、漏报、瞒报等行为,影响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做出正确决策的;
(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拒不执行或擅自变更、变通集体决策的;
(五)应公开事项而未公开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情形。
第五章 作风建设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章对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党风、政风、行风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风政风行风采取下列监督方式:
(一)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二)开展作风形象大家评活动;
(三)组织作风纪律的明查暗访;
(四)建立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廉政档案;
(五)“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检查;
(六)与作风建设有关的问题举报线索处置;
(七)日常工作监督;
(八)作风建设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提醒谈话、约谈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院党委作出停职或免职决定;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工作不负责任、落实不力,导致上级和院党委确定的工作任务、交办事项不能如期完成,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违反八项规定,“四风”问题突出,特别是顶风违规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三公”经费预算执行的;
(四)违规公款吃喝或公车私用、公费旅游的;
(五)违反工作纪律,经常上班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违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科室重大事项的;
(七)其他违反作风建设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对不属于纪委执纪问责范围内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