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激发和调动干部积极性,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医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建设,逐步建立预防腐败的预警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部门对党员干部实行述职述廉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述职述廉的对象为医院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述职述廉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述职述廉工作由医院纪委组织进行。
第五条 述职述廉在医院范围内进行,并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第六条 述职述廉的内容主要是全面总结个人一年来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是德、绩、廉方面的情况。具体为:
(一)述职的主要内容
1.理论学习情况;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3.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措施、成绩和经验);
4.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二)述廉的主要内容
述廉的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中央、省关于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其他要求与规定为基本依据,结合本人工作,报告以下内容:
1.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本人工作中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及收到的效果;
2.存在的问题;
3.下年度的工作打算和改进的措施。
第七条 述职述廉的要求
1.党员干部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与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干部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进行。
2.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前要认真学习对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应如实撰写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要力求详实具体,避免空洞泛论或等同于工作总结。
3.党员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整改情况等材料,按有关规定收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八条 述职述廉的结果,作为对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在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过程中群众满意率较低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谈话,必要时将给予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
第九条 对不按本规定述职述廉或者不如实述职述廉的,应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医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