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内部管理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等规定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新发展、新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提高职工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全院职工行为,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病人第一、服务第一”的理念,发扬全心全意为病人健康提供优质服务的敬业奉献精神,强化医院管理和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保证医疗护理质量和正常的医疗秩序。
第三条 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违规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四条 各行政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或修订相应工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确保本规定得以实施。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二章 违反职业道德的处罚
第六条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病人生、冷、硬、顶、推、拖、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者,查实后视情节轻重,每发生一次扣半个月至1个月奖励绩效(按行为人发生违规行为当月的前三个月实际领取的奖励绩效的平均值进行计算,下同)。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对医院造成严重影响者加重处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行政、后勤部门在管理和服务医疗过程中发生庸、懒、散、浮、拖,造成不良影响者,查实后视情节轻重,每发生一次扣半个月至1个月奖励绩效。对医院造成严重影响或使医院遭受损失者加重处罚,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医务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等,一经查实,除如数退还“红包”外,并按“红包”金额的1至3倍处罚,并取消晋升高一级职称资格两年;接受病人或家属物品或宴请的,按收受“红包”金额进行处罚;确因无法拒绝的,必须在24小时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所送“红包”、物品如数上交科室退还病人及家属或上交医院纪委。向病人或其家属暗示索要钱物,经查实后,除如数退还钱物外,并按索要金额2至5倍处罚,全院通报批评,当年年终考核不合格,停止处方权半年至1年,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医务人员不得把能够在本院完成的检查、诊断、治疗业务介绍给院外,违者暂停直接责任人处方权半年,并扣2至4个月奖励绩效。执业医师须按照《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和备案,不得在未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多点执业,到其他执业点执业须向医院报备;未完成医院本职工作进行多点执业的,扣发当事人2个月至4个月奖励绩效。邀请院外人员来院会诊私自收取患者材料费者,除全部退还患者材料费外,扣直接责任人及科室同等金额奖励绩效。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者,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医务人员不得假借病人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搭车药”、“搭车检查”,一经查实,当事医生须如数补交费用,视情节轻重扣半个月至2个月奖励绩效,停止处方权半年。
第十一条 医院工作人员出具假诊断书、假证明,经医务部门或上级部门、司法机关查实,扣1至2个月奖励绩效。凡出具假诊断书、假证明并收受钱物者,除如数退还或上交所收钱物外,并按所收钱物金额的1至3倍处罚,同时扣发1至2个月奖励绩效,并停处方权3个月。由此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加重处罚,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科室或个人不得私自收费,违者一经查实,没收其全部所得,属科室行为的分别扣直接责任人、科室主任2个月奖励绩效,扣副主任、护士长1个月奖励绩效,并对科室负责人处以降职、降级、免职、待岗或辞退的处理;属个人行为的扣直接责任人3个月奖励绩效,调离原岗位。
第十三条 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发现重复收费、漏收费、不按规范收费者,按照差错金额10倍罚款,乱收费的,扣除直接责任人1个月奖励绩效。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不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违反医保规定者,扣发直接责任人1个月奖励绩效,若造成医保拒付医疗费用,经医务部门和医保部门查实属科室或医生责任的,对医院蒙受的经济损失,由该直接责任人或所在科室承担医保拒付的一切费用。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回扣、提成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到其它医疗机构招揽病人。对违反规定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暂缓晋升、低聘、缓聘、解聘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科室,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励绩效或调整班子等处理。
第十六条 不准利用医院的资金、场所、设备、器械、工具、药品、试剂等私自从事有偿诊疗服务活动,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1至3个月奖励绩效,并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未经医院允许,将医疗器械私自拿到院外进行医疗服务者,除向其追回医院全部经济损失外,并扣发该行为人2至5个月奖励绩效,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由此发生的医疗纠纷全部由该行为人负责。
第十八条 在医疗服务中猥亵、侮辱病人的,经保卫部门或有关单位查证属实,提请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当事人的执业资格证,扣直接责任人5至10个月奖励绩效,并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缺陷管理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 对门、急诊病人诊治不及时,未执行首诊负责制,相互推诿延误病人治疗或拖延检查治疗时间,每发现一例,扣责任人半个月至2个月奖励绩效。造成纠纷或差错事故的,按医务部相关规定处理。对因科室主任管理不善导致的,经医务部门查实认定,追究科室主任相应责任,扣发科室主任1至2个月奖励绩效,严重者给予降职、降级或免职处理。
第二十条 医生、护士及驾驶员等接到出诊电话后,无故拖延出诊时间,每发生一次扣直接责任人半个月奖励绩效。一年内发生三次(含)以上的,每次扣除该责任人1至3个月绩效。发生纠纷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规定及时上报传染病疫情者,每发现迟报一例扣直接责任人半个月奖励绩效,每发现漏报一例扣直接责任人1个月奖励绩效。未按医院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医院感染病例、死亡病例者,每发现迟报一例,扣直接责任人半个月奖励绩效、漏报一例,扣直接责任人1个月奖励绩效。
第二十二条 延期上报各种医疗报表,造成不良后果者,扣责任人半月奖励绩效;出现漏报,扣直接责任人1个月奖励绩效。
第二十三条 病房护士巡视病房、观察危重病人病情以及输血、输液等情况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扣直接责任人奖励绩效1000元,造成不良后果,扣直接责任人2个月奖励绩效。
第二十四条 对因涂改、伪造病历和销毁或丢失各种原始资料造成严重后果者,发现一次扣责任人2个月奖励绩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因上述原因引发纠纷或医疗事故,按医务部相关规定处理,并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私自将病历交学生、进修医生、病人、病人家属及代理人等复印者,扣责任人半个月至2个月奖励绩效。如因此泄漏病人隐私或造成病历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经门诊部同意,擅自停门诊坐诊,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1个月奖励绩效。未经管理部门同意随意调换门诊坐诊,扣直接责任人半个月奖励绩效,引发医疗纠纷者按医务部相关规定处理。门诊医生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无故迟到早退的,扣该医生奖励绩效5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各种检查申请单、处方等应正确填写或按规定录入病人有关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科别、住院号、床号、被检查项目(代码)、医师签名等,检查申请单上必须填写主要临床症状、体征等相关的送检原因,漏填一项扣除直接责任人奖励绩效50元,造成不良后果,扣责任人半个月奖励绩效。
第二十八条 不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4项),每发现一例,扣责任医师3至6个月奖励绩效。
1、无故不履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2、入院48小时以上而无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3、重大手术术前24小时内无术前讨论;
4、发现丙级病历;
5、在四川省三医监管平台核查中受到处罚者,根据每次扣分情况,扣直接责任人半个月至3个月奖励绩效。
第二十九条 值班人员(含一、二线、住院总、总值班、行政职能部门值班等)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扣发半月奖励绩效;若造成严重后果者,扣发1至2个月奖励绩效,并酌情给予行政处理。各级值班人员拒不执行医院决定者,扣发半个月至3个月奖励绩效。值班人员脱岗一次,扣发1个月奖励绩效;两次脱岗者,扣发2至3个月奖励绩效,并通报全院;住院总医师脱岗的,并处取消住院总医师资格。值班人员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不得关机,每发现一次,扣发奖励绩效5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影响大小扣半个月至2个月奖励绩效。
第三十条 发生一般差错(指医务人员有过失但未给病人造成不良后果),扣直接责任人奖励绩效1000元;发生严重差错(指医疗过失已给病人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扣直接责任人1个月至3个月奖励绩效。因该差错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工作人员发生各种差错未及时处理、未逐级汇报,属个人责任的扣责任人1个月奖励绩效,扣科室负责人半个月奖励绩效;属科室责任的扣科室负责人3个月奖励绩效。造成事故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滥用抗菌素、药品比例异常增高,经查实,每例次扣发责任医师(包括门诊医师和住院部医师)奖励绩效800元,发生3次(含3次)以上的,扣发2个月奖励绩效,直至停止责任人处方权半年。
第三十二条 病人办理入院手续后,病房医护人员按首诊负责制接收病人,不得无故拒收病人,违反者,扣直接责任人1个月奖励绩效。延误治疗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医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收费室擅自修改病人入院科室,扣发责任人1个月奖励绩效。
第三十三条 医技科室无正当理由对申请项目发生错检、漏检,经医务部门查实认定,每例扣直接责任人半个月奖励绩效。侵犯病人隐私权,经查实认定,扣直接责任人奖励绩效800元;报告单无审核医师签字每份扣科室奖励绩效200元,引发医疗纠纷者按医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因系统原因造成的,由信息管理中心及时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检验科缺陷管理
1、实验室未按规定开展室内质控和参加室间质评活动,发现一次扣科室当月人均奖励绩效2-3倍金额。
2、急诊检验安排不及时或未在规定时间出具检验结果(特殊情况例外)而延误治疗者,扣直接责任人半个月至1个月奖励绩效。
3、检验结果出具不准确或内容不全,未造成影响的,扣直接责任人500元/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影响病情治疗的,扣半个月至1个月奖励绩效。如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标本遗失的,除扣除1个月至3个月奖励绩效外,还应当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输血科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违反以下条款的,每次扣直接责任人半个月至2个月奖励绩效,科室当月奖励绩效人均下浮50至100元。
(1)保证全血、血浆、成份血的安全供应,保证交叉配血准确无误;
(2)执行双查双签名(值班、急诊、绿色通道除外);
(3)一人合血时,必须重新核对一次;
(4)查血型准确无误,要求病房按输血管理条例执行;
(5)全血标本保留24小时备查。
第三十六条 放射科缺陷管理
1、要求甲片率>40%,废片率<2%,诊断符合率>95%,未达到要求,每项扣科室当月人均奖励绩效2-3倍金额。
2、甲级片标准:(1)位置正确;(2)对比度、清晰度良好;(3)无污染划损、可制版;(4)号码、日期完整、无错号、排列整齐、被照物体无重叠;(5)造影片充盈满意、造影清晰,充分显示解剖结构形态,提供满意的诊断依据。其中一项不符,定为乙级片;两项不符,定为丙级片;甲、乙、丙均为可诊断片。由于技术原因所致将不能作为诊断依据的片定为废片。
3、在规定的保存时间内丢失影像资料的,每份扣直接责任人1个月至2个月奖励绩效,引发医疗纠纷按相关规定处理。
4、未做到急症片随到随照者,扣直接责任人半个月奖励绩效。急诊影像常规检查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出具诊断报告(特殊情况除外)而延误治疗,扣直接责任人半个月至1个月奖励绩效。
5、放射诊疗科室新、改、扩建放射场所,新增、搬迁、报废放射设备,新增、调离放射工作场所人员前,未报医学装备部或不配合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等,扣相关责任科室当月人均奖励绩效3倍金额,造成辐射泄露等严重后果的,科室主任给予免职处理。
6、检查结果出具不准确或内容不全,未造成影响的,扣直接责任人500元/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影响病情治疗的,扣半个月至1个月奖励绩效。
第三十七条 药剂科缺陷管理
1、发错药品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直接责任人1至3个月奖励绩效。如造成纠纷或差错事故,按医务部有关规定处理。
2、如发出过期药品,分别扣科主任、组长、调剂药师、验收人员、发药人员半个月至1个月奖励绩效。
3、配制的制剂发生质量问题,扣直接责任人3至6个月奖励绩效。
4、药检失误将不合格判断为合格造成不良后果(临床使用出现问题或药检所抽检不合格),扣责任人1至2个月奖励绩效。
5、私自拿药、换药、借药(无处方发药)视为严重违规,一经发现除赔偿全部金额外,扣该行为人3个月奖励绩效。
6、各室(组)长对本部门差错事故或违规行为刻意隐瞒、不如实上报,扣直接责任人半个月奖励绩效。造成事故的,按医务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病理科缺陷管理
1、单件常规冰冻标本,应在收到标本半小时内发出报告(以病理报告发出时间为准),无正当理由报告不及时,每发现一例扣科室当月人均奖励绩效1倍金额,若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至2个月科室人均奖励绩效。
2、活检片发现编号错漏、标本污染、错误或遗失,经医务部门查实认定属诊断医生观察不认真,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发现一例,扣直接责任人半个月至1个月奖励绩效。发现严重差错或事故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3、严格病理切片质量的检查和控制。若切片不标明病理编号;无当天病理技术人员或诊断值班医生对切片质量的评估意见(登记薄上),每发现一例,扣直接责任人半个月至1个月奖励绩效。病理报告严重错误或张冠李戴,扣直接责任人半个月至2个月奖励绩效;造成严重后果,扣直接责任人2至3个月奖励绩效,并承担全部责任。
4、住院病人病理标本由非工作人员送检者,每例扣相关科室奖励绩效800元,属病理科把关不严扣病理科直接责任人奖励绩效800元;在规定的保存时间内丢失切片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每份扣直接责任人1至2个月奖励绩效,引发医疗纠纷者按医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核医学缺陷管理
1、凡违反污物处理规定,发现一例扣科室2至3人次1个月奖励绩效。造成严重后果者,严厉追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凡与检验检查相关项目,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相关条款执行。
3、放射诊疗科室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放射事故,如患者超剂量照射、放射场所污染,扣科室当月人均奖励绩效3-5倍金额。科室主任承担相应责任。涉嫌违法者交由国家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物理治疗相关部门缺陷管理
1、保证门诊、住院病人的康复理疗、治疗。凡病人反映不能正常应诊(确因客观条件影响除外),每发现一次扣科室1月/人次奖励绩效。高压氧未保证急诊病人治疗,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半个月奖励绩效。出现安全问题,按消防管理规定处理。
2、凡违反激光治疗操作程序、激光手术无菌操作要求,手术前无询问记录(如病人有无瘢痕体质、药物过敏史等),发现一例扣责任人半个月奖励绩效。
第四十一条 B超室缺陷管理
1、对疑难病、少见病未及时请上级医师或全科会诊讨论,上述一条未做到扣直接责任人半个月奖励绩效。B超与术后诊断符合率≤90%扣发科室1至3人次1个月奖励绩效。报告有误,视情节轻重,扣责任人半个月至2个月奖励绩效。若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医疗纠纷者,按医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2、丢失报告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每份扣直接责任人1至2个月奖励绩效,引发医疗纠纷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其他未列出的专业和科室比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四章 违反劳动人事纪律及其它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上班迟到早退的发现一次扣奖励绩效500元。上班时间干私活、电脑上玩游戏等发现一次,扣奖励绩效800元。应出席的各级各种会议无故迟到一次扣奖励绩效500元,无故缺席一次扣奖励绩效800元。旷工或擅离工作岗位,以每个工作日为单位,每次扣奖励绩效1000元,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直接辞退。
第四十四条 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安排者,从通知之日起至服从调动到新岗位上班为止,停发奖励绩效。
第四十五条 职工上班期间辱骂他人或打架斗殴,经医院或有关单位查实认定属该职工责任的,扣发该职工1个月奖励绩效,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概由该职工承担;辱骂、殴打病人的从严处理,扣2至3个月奖励绩效,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医务人员受到病人或家属无理殴打而进行正当防卫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责任人1至3个月奖励绩效。后果严重者,视情节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凡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
2、不认真执行医院规章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3、不按时按质按量按要求完成上级及医院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和院办公会决议而无特殊情况说明的;
4、对违反制度的现象不及时纠正,因管理不善使工作受到影响或财产物资流失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
5、对临床、医技科室等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未能按照医院及上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或未及时予以答复,工作推诿,不负责任的;
6、未能及时供应临床、医技科室所需的各类物资,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7、遇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汇报且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而给医院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服务态度不好、粗暴的。
第四十七条 行政、后勤部门对临床、医技、基础科室上交的资料、档案等保存不当或丢失的,扣直接责任人1个月至2个月奖励绩效;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扣半个月至1个月奖励绩效。
第四十八条 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或临床科室负责人(含护士长),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者,扣1至3个月奖励绩效,并按照损失金额追究一定的经济责任,同时给予相应的降职、降级、免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行政职能部门发现科室(或部门)未及时、如实上报违规行为,或对违规行为及违规人进行包庇的,经查实,对该科室(或部门)负责人扣发2至4个月奖励绩效。行政职能部门未及时发现并按时核查、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人和事或对处罚决定决而不行的,对直接责任人扣发2至4个月奖励绩效,对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扣发2至4个月奖励绩效,并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条 医院及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的相关检查,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按要求开展,每月至少对各项检查情况在医院OA系统上公示一次。未按时检查或未按时公示的,或医院在其他检查中被发现该项工作存在检查不到位的,每发现一次扣发该部门负责人和该项工作直接责任人各2个月奖励性绩效。
第五十一条 临床科室正副主任、护士长,未执行医院布置的工作任务,尤其是专项、指令性工作任务,扣责任人1至3个月奖励绩效,给医院造成名誉、经济损失的,按照损失金额追究一定的经济责任,后果严重的给予相应的降职、降级、免职处理。未完成目标管理任务者,按医院目标考核细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损公肥私,不忠于职守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制度不落实、造成财物丢失、损坏,发现一次,追究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视情节扣责任人2至4个月奖励绩效,并按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第五十三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违反规定者,按处置资产账面价值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并扣科室负责人3个月奖励绩效。
第五十四条 发生刑事案件、火灾或重大治安问题,扣保卫部负责人、发生治安问题的科室负责人、科室治安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1至3个月奖励绩效和薪级工资,由火灾发生科室赔偿一定火灾损失,并将相关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治安、安全措施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刑事治安案件屡屡发生,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造成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对管理责任人扣3个月奖励绩效,对直接责任人扣3至6个月奖励绩效,并给予相应的降级、降职、免职处理;属离退休人员,医院半年内不发放福利待遇。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进修生、实习生违反医院内部管理规定,由所在科室承担相应的处罚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其批评教育,直至停止实习进修资格,退回原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严重或多次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及劳动纪律者,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建立相应的档案记载,与责任人年度考核、晋升职称、职务挂钩。
第五十八条 不得利用网络或在公共场所发表违背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不当言论;不得传播失实信息、不搞恶意人身攻击;不得挑头煽事、不得聚集上访、不得参加非法集会,违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个人,视情况并处扣发3至6个月奖励绩效。
第五章 监督执行
第六十条 各科室负责人、行政职能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保障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有序运行。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依照层级管理,先由所在科室(或部门)进行考核,做到管理清晰,责任明确:
1、经科室(或部门)查实,情节轻微、影响不大,依照本规定可直接进行处理的,由所在科室(或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备案;
2、经科室(或部门)查实,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由所在科室(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职能部门审批并作出处罚决定;
3、经科室或行政职能部门查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行政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行政职能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4、经科室或行政职能部门查实,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巨大的,处理方案须报院办公会审批后由行政职能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 经行政职能部门查实违反本规定须追究部门和负责人责任的,由行政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方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影响较大的,须提交院办公会研究。涉及到多部门责任的,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联合处理或提出处理方案交分管院领导审批,必要时报院办公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进行的处罚决定,应书面送达被处罚个人和被处罚部门,计入职工档案,同时须在决定发出之日起5日内报院运营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予以执行。
第六十四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个人或部门,可于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异议。上一级管理部门应于异议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回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复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复议结果出来之前,仍按照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政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及时发现、严格办理违反本规定的人和事,对不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进行通报。对于滥用职权,借机打击报复或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纪检部门不履职尽责的,参照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处罚措施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