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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01 来源部门:研究生科
作者: 系统 摄影: 系统

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工作体制与机制,不断提高我院住培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卫计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的要求,结合我院住培工作的经验教训、现实状况和发展规划,现对我院2008年制定的现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包含《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第二届组织机构与职责》(附件一)、《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生活补助发放办法》(附件二)、《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教学津贴补助发放办法》(附件三)共三个附件。规定及其附件的任何内容有修改或需要补充附件时,均以修订稿的形式重新颁发,并注明修订的年度和修订的次数。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我院住培工作实行行政、业务双轨运行模式。前者按照住培领导小组、教务科、专业基地三级模式进行管理;后者按照住培指导委员会、专业基地、专业科室、指导教师四级模式进行建设。

第四条 我院住培工作行政管理领导机构为住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医院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其他相关院领导、联合基地医院分管院领导、部分职能部门科长/副科长、部分基地主任等类别人员组成,小组人员总数不超过15人。行政管理责任部门为教务科。

第五条 我院住培工作业务管理指导机构为住培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医院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成员由本院及联合基地医院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专业基地负责人、指导教师、基地秘书、在培学员等类别人员组成,人员总数不超过25人。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行政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我院住培专业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由专业基地主任全权负责本基地的管理与建设工作,各专业基地可设置专业基地秘书(兼任网络信息管理员)1名。

第七条 我院住培学员的教学任务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按照本专业基地的统一教育教学要求,按计划组织实施具体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我院住培招生对象为临床及相关专业的应往届本科学历及以上的毕业生,同时须获得学士学位或以上的学位证书。招生与学籍、档案的管理按照我院制定的住培招生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规定的培训内容、标准和要求对规培学员进行培训,时间分别为三年(学士)、两年(硕士)和一年(博士)。

第十条 我院住培教育教学的具体目标:

一.不断提升学员的医学人文综合素养。

二.使学员获得医学影像学、人体电生理学、生命体征支持、临床检验、临床病理与临床技能操作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三.使学员熟练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具有独立处理本学科、专业常见疾病的能力。

四.熟悉本专业的临床科研方法,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五.较熟练地阅读二级学科的外文文献,具备较好的专业英语听、说、写能力。

第十一条 我院住培教学大纲、教学考核内容与标准、教学登记手册的填写等工作均严格按照国家或四川省颁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我院住培教育教学计划总体分为:技能集中训练(3个月)、相关专业轮转(14个月)、本专业学习(18个月)三个阶段。其中,本专业学习一般分为6个月、12个月二个环节实施,后一个环节包含6个月的住院总医师岗位培训时间。

第十三条 第一阶段技能集中训练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临床专业学习,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员可延期培训最多不超过1个月,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要求退出学籍。

第十四条 我院住培学员注册后由医院统一购买“五险一金”,学员的其他收入包括基础性生活补贴、奖励性生活补贴二个方面,不包括学员获奖等所得的收入。其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医院自筹住培专项资金。其管理严格按照我院制定的《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生活补助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我院住培师资的津贴补助按照我院制定的《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教学津贴补助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按照七比三的比例,分别用于划拨住培对象学员的基础性生活补贴、奖励性生活补贴和我院住培师资的津补贴。

第十七条 我院住培工作的监管与考核按照分级管理的模式,对各级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进行分类监管与考核。具体要求与处理办法参照上级毕教委及我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规定的解释由我院教务科负责。

第十九条 原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普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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